(2016)冀1125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尚小省、苏玉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尚小省,苏玉凤,尚海博,尚美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648号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彦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尚小省。被告:苏玉凤。与被告尚小省系夫妻关系。被告:尚海博。被告:尚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尚小省、苏玉凤、尚海博、尚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尚小省、苏玉凤、尚海博、尚美的银行存款163000元。已提交保险金额为163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保单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尚小省、苏玉凤、尚海博、尚美的银行存款16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