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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朱玉娟与王志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娟,王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朱玉娟,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志伟,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朱玉娟申请被执行人王志伟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李学生审判员  张常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