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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审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詹素金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詹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145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卢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志荣,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敏,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詹素金,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0926。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荔综食处字(2015)02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被执行人罚款30000元并加处罚款3000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荔综食处字(2015)02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晓风代理审判员  林锡宏代理审判员  谭 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晓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