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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何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何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670号原告孟某某,女,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黑山县。被告何某某,女,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原告孟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何某某以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为由,于2014年分两次向我收取8万元人民币,同时承诺2014年年底即可办成。结果到了2015年年底此事仍未办成。我认为被告占有我的8万元属不当得利,应返还给我,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我8万元人民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本案中的被告何某某,已因案外人李某在公安机关以其与冮某诈骗为由报警,公安机关对此也以立案侦查,但由于何某某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陈述孟某某及李岳斌之妻陈洪芝交给她的款项均已转交给刘某,现由于刘某外逃(已录入在逃人员信息),故未结案。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原告孟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