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院某因与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院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院某,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委托代理人院向则,男,59岁,住神木县神木镇院寨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原审被告刘某乙,男,出生年月日、住址不详。再审申请人院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神民申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故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院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院某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受理费22800元,依法免于收取。审 判 长 乔广艳助理审判员 王改霞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