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汤玉兰与张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玉兰,张崎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1827号原告:汤玉兰,女,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璐璐,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崎琼,男,1963年6月4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玉兰诉被告张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崎琼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汤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张崎琼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汤玉兰提供担保的刘松名下合肥市合巢路325号福巢居1幢A座506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之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晓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