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3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贵红,程永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610号原告任贵红,男,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513021197504245754,住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206号3栋1单元2楼5号。、委托代理人邓小军,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程永凯,男,汉族,1947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510521194701272912,住四川省泸县玄滩镇湖滨路二小区二巷200号附1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贵红与被告程永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贵红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贵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贵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仲曦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