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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3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贵红,程永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610号原告任贵红,男,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513021197504245754,住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206号3栋1单元2楼5号。、委托代理人邓小军,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程永凯,男,汉族,1947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510521194701272912,住四川省泸县玄滩镇湖滨路二小区二巷200号附1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贵红与被告程永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贵红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贵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贵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仲曦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