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16)冀0982民初1269号原告杨某甲,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杨某甲及其代理人李海燕、被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查明案件事实:××××年××月××日,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田某登记结婚,2014年6月8日生女儿杨某乙,现跟随原告杨某甲生活至今。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要求离婚,被告田某同意离婚,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杨某乙年龄尚小,且一直跟随原告杨某甲生活至今,不宜改变生活环境,为有利于其成长,应随原告杨某甲生活。鉴于被告田某系农民,根据河北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8248元,被��田某应每月承担杨某乙抚养费344元至杨某乙十八周岁为止。判决结果:一、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田某离婚。二、婚生女儿杨某乙随原告杨某甲生活,被告田某自2016年4月起每月的15日前给付当月杨某乙的抚养费344元,至杨某乙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50元,由被告田某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桂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