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聊城市传奇建材有限公司、米传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聊城市传奇建材有限公司,米传奇,高宁,王卫球,高一萌,张杰,张金江,季庆红,陈明奎,李晓华,胡广超,阮洪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355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99号。负责人冯怀春,行长。被告聊城市传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斗虎屯村驻地。法定代表人米传奇,总经理。被告米传奇,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高宁,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卫球,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高一萌,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杰,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金江,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季庆红,女,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陈明奎,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晓华,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胡广超,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阮洪燕,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告聊城市传奇建材有限公司、米传奇、高宁、王卫球、高一萌、张杰、张金江、季庆红、陈明奎、李晓华、胡广超、阮洪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聊城市传奇建材有限公司、米传奇、高宁、王卫球、高一萌、张杰、张金江、季庆红、陈明奎、李晓华、胡广超、阮洪燕名下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自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聊城市传奇建材有限公司、米传奇、高宁、王卫球、高一萌、张杰、张金江、季庆红、陈明奎、李晓华、胡广超、阮洪燕名下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