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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汤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207号原告:汤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