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汤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207号原告:汤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