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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6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雷某诉肖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6执44-1号申请执行人雷某,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岑巩县人。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岑巩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26民初2号调解书,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雷某申请执行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调解书,被执行人肖某某应当于2015年4月22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雷某剩余补偿款18000.00元,但被执行人肖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肖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青田温溪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兵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青田温溪支行账号为12102231011077××××的存款1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秋  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龙生(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