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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项某与刘某、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某,刘某,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项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刘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玉成,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圣明、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537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立  茹审 判 员 陈  敬  武代理审判员 魏    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成俊(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