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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终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九度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肇州县行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肇州县电力工程安装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九度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肇州县行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肇州县电力工程安装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民终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九度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九度阳光小区55号楼。负责人王金学,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景山,男,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肇州县双发中学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州县行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镇爱国街北门外路东。法定代表人李春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英,黑龙江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州县电力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肇州镇东环北路跃先街电业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柏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邴文超,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刚,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九度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肇州县行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肇州县电力工程安装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九度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王金学及委托代理人张景山,被上诉人肇州县行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海英、被上诉人肇州县电力工程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邴文超、王立刚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6月18日,肇州县行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申请在肇州县爱国街北郊安装变压器,经批准同意后,由肇州县电力工程安装公司安装变压器,2012年7月5日验收合格。2012年12月20日,大庆庆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第55号商服(建筑面积164.69平方米)按照拆迁协议书约定交付王金学,王金学收房后,发现门前的变压器影响其商服不能营业,出租后又退租。因此,王金学以九度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名义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二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将原告开发区域55号(三个商服)门前停车位置非法安装的变压器台及三根电柱予以拆除,恢复原状;二、二被告赔偿原告处三个商服前停车位非法安装变压器台及三根电柱影响商服营业,租赁等损失6万元。原审认为,原告九度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肇州县行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肇州县电力工程安装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从九度阳光规划图可以看出原告九度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安装变压器及三根电柱的地块没有使用权,二被告以原告未构成侵权,且在相邻关系上对原告未造成通外、排水等妨碍。三个商服属王金学个人所有,本案与物业管理无关,属个别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提起民事诉讼。被告经过严格审核,认真测量后确定变压器的架设位置,架设变压器的行为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九度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地,由原告负担。上诉人九度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九度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无权提起民事诉讼是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人九度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是适格主体;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采纳二被上诉人有重大瑕疵的书面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三、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院申请调取开发棚改征用前土地规划示意图,人民法院未予调取。该证据是核心证据,不予调取,确认不了边房四至的界线,无法确认二被上诉人安装的变压器不在九度阳光区域内;四、本案在一审开庭时,一共开庭两次,第一次开庭,被上诉人肇州县行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缺席,第二次开庭时间是2015年8月18日,判决书制作日期也是2015年8月18日,下庭开庭只是走形式,是未审先定,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重新改判或发回重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肇州县行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辩称,一、上诉人对于本案没有诉权,一是被上诉人安装变压器的行为和上诉人管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和利害关系,二是一审中上诉人并未提交有关于被上诉人安装变压器地块具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据,上诉人没有提起诉讼的依据,本案与上诉人无利害关系,通过该两点上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二、从相邻关系说,被上诉人安装变压器并不影响通风、排水、通行等关系,上诉人提起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当驳回。因此,被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被上诉人肇州县电力工程安装公司辩称,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三个商服楼属于王金学个人所有,王金学借助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本诉,但整个案件与物业管理没有任何关系;三、从上诉人调取的九度阳光规划图可以看出变压器及三根电柱的地块并不在上诉人管辖内,没有构成侵权,没有影响通行、排水。结合双方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及双方一、二审诉辩理由,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九度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上诉人提交的黑龙江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登记表,上诉人已在民政机关登记备案,故上诉人九度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可以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提起诉讼。关于二被上诉人安装变压器及三根电柱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上诉人主张二被上诉人安装变压器及三根电柱对其构成侵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应负举证责任,上诉人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二被上诉人安装变压器及三根电柱的区域其具有使用权,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认定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未构成侵权,并无不当。关于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原审法院在开庭当日即制作本案的判决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上诉人九度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智源审 判 员  赵 楠代理审判员  张和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美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