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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宗祥与敦化市江南镇双胜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祥,敦化市江南镇双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李宗祥,男,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敦化市江南镇双胜村村民委员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宗祥与被执行人敦化市江南镇双胜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敦化市江南镇双胜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93364元强制划拨至本院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宗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立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永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