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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杜林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633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杨学荣,系甘肃雪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辩护人杨学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某家园某号某宿舍,趁室内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罗某置于宿舍床上价值1890元的VIVO牌X5M型手机和价值720元的小米红米1S型手机各1部。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杜某某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请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10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某家园某号某宿舍,趁室内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的VIVO牌X5M型手机1部,价值1890元;盗得被害人罗某的小米牌手机1部,价值720元。破案后,追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某、罗某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的辩护观点,与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翟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