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92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