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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92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