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义海与刘兴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海,刘兴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51号原告:刘义海,农民。被告:刘兴坡,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刘义海与被告刘兴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刘义海负担。审 判 长 杨庆华审 判 员 张翔宇人民陪审员 霍红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彩微第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