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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义海与刘兴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海,刘兴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51号原告:刘义海,农民。被告:刘兴坡,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刘义海与被告刘兴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刘义海负担。审 判 长  杨庆华审 判 员  张翔宇人民陪审员  霍红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彩微第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