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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海雄、桂林市丽晶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雄,桂林市丽晶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雄。被执行人桂林市丽晶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伟萍。申请执行人李海雄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桂市劳仲案字第80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桂林市丽晶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给付完毕,收取执行费116.10元,现本案已经执结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桂市劳仲案字第80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