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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家正、刘建军、廖小英、张全彬、王祖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家正,刘建军,廖小英,张全彬,王祖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高县文江镇中心街209号。法定代表人郭素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家正,男,生于1967年1月16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刘建军,男,生于1976年3月2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廖小英,女,生于1973年12月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张全彬,男,生于1972年11月2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王祖蓉,女,生于1978年12月1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民初字11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家正、刘建军、廖小英、张全彬、王祖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71489.63元。本案在执行中扣划了张全彬、王祖蓉银行存款336406.96元,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6972元,申请执行人取得执行款329434.96元后,剩余未执行款142054.67元及其利息,本院已经裁定对被执行人罗家正在高县国土管理局的赔偿款予以扣留,该款提取正在联系中。因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民初字1147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罗家正、刘建军、廖小英、张全彬、王祖蓉应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剩余未执行款142054.67元及其利息终结本次��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