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董根与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根,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2105号原告董根,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游刚华,重庆市北碚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岳池县石垭镇马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24654法定代表人黄新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玲,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根诉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根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根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1306元,由原告董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帅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