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余万强与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舜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万强,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舜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358号申请人余万强,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诉讼代理人苏叶聘,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群星大道**号**幢第*层。法定代表人欧阳宇。被申请人李舜仪,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余万强与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舜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余万强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舜仪价值186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161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余万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16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余万强所有的粤J×××××号小型轿车。二、查封申请人的担保人陈月媚所有的粤J×××××号小型轿车。三、在186000元范围内,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舜仪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杰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