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库尔勒丰渝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丰渝建筑设备租赁站,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660号原告库尔勒丰渝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库尔勒石化大道开发区经营者:刘道富。被告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兵。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丰渝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尔勒丰渝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67.5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唐 洁审判员 陈 杰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艺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