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4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长林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4122号原告杨长林,男,生于1946年11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彩平,女,生于1976年8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董公祠街27号。禹州市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前进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敏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林诉被告禹州市供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长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禹州市供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林撤回对被告禹州市供水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魏艳芳代理审判员 吴 鹏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凡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