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钱志洲与XX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志洲,XX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钱志洲。被告XX旭。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志洲与被告XX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志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志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志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刘丛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