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在安吉县xx镇xx村何某家饮酒后驾驶浙E×××××小型轿车,途经安吉县西北线18KM高禹老岔口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程某其酒精含量为108.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6年3月7日经湖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6mg/100mL,达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试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驾驶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信息查询,查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雨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