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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0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西支行与王志刚担保物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西支行,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0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西支行负责人:倪刚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特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刚归还申请执行人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西支行借款本金9050000元及利息866386.64,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6982元,但被执行人王志刚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志刚所有的位于长治市东大街颐丰苑东区X号楼X层的X号商铺,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俊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