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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房艳梅与那春平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艳梅,那春平,王新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房艳梅。被执行人那春平。被执行人王新武。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审结,该案(2015)青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新武在银行帐户的部分存款,已经过付给申请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法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卢晓伟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凤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