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谢志清与唐晓岚、赣州富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清,唐晓岚,赣州富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08号原告谢志清,男,汉族,1970年5月27日生,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告唐晓岚,女,汉族,成年,住江西省赣州。被告赣州富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城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1260-6。法定代表人唐文范。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清与被告唐晓岚、赣州富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2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志清撤回对被告唐晓岚、赣州富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82元,由原告谢志清承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