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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范某、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4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绰号“小飞”),无业。2009年1月14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0年9月8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1月29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1月21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6月17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1月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绰号“老硬嫂”),农民。2007年3月15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1月1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转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底至8月20日期间,被告人范某、陈某甲与陈永军、XX四人合伙,股份各占25%,在临海市古城街道靖越路118号开设“三十二张”赌博场头,供卢周某乙、卢某、石某等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7000余元。2016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范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陈某乙、卢某、石某、虞某、周某甲、陈某丙、周某乙的证言,同案犯陈永军、陈玉琴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与人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蒋朝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