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光娒、曾锡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光娒,曾锡炯,黄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9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郑锋,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端木琦、张小蔚,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林光娒。被执行人曾锡炯。被执行人黄光富。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光娒、曾锡炯、黄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林光娒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4819元及息;二、被执行人曾锡炯、黄光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月11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各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黄光富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陶山镇碧山江山村(产权证号:000043**),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查封上述房产,因该处房产系农村房屋,执行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置;被执行人林光娒、曾锡炯名下无产权登记。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1月25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2016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光富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瑞安支公司住房公积金25万元。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 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