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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陆华与陈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华,陈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974号原告陆华。委托代理人黄志强。被告陈进。委托代理人张赟,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亚勤,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163号医药大厦9楼。负责人朱利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颖,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华与被告陈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