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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刑终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小玲信用卡诈骗罪2016刑终805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805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李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147.04元发还给被害单位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2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梅珍审判员  徐 兵审判员  庞美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宿腾飞黄艳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