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民终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魏冬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魏冬花,袁丹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1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岗路12号华城名苑1号楼。负责人项德葵,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冬花,女,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丹萍,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冬花、袁丹萍机动车道路交���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龙南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另行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33元,减半收取816.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国 平审 判 员 雷���励代理审判员 彭 伟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