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92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江县鑫盛商贸有限公司,刘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637号原告南江县鑫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被告刘某乙,男。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涛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富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