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刑更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廉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56号罪犯杨廉,男,1944年10月3日生,汉族,甘肃省和政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3日以(2000)甘刑终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0年8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2003年5月21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1月18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2008年12月、2013年4月分别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九个月。截止2016年4月剩余刑期四年七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报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当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努力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的学习,到课率99%,该犯虽然年迈且身体有病,但能服从民警分配,按时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受监狱记功1次,表扬4次,积分2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门诊诊断证明、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廉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