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执字第03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潘登、刘亭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潘登,刘亭,潘昌松,陈茂侠,董志刚,潘梅,毛辉,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309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泗翔。委托代理人李建。委托代理人潘冬。被执行人潘登,居民。被执行人刘亭(系潘登妻子),居民。被执行人潘昌松,居民。被执行人陈茂侠(系潘昌松妻子),居民。被执行人董志刚,居民。被执行人潘梅(系董志刚妻子),居民。被执行人毛辉,居民。被执行人陈娟,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登、刘亭、潘昌松、陈茂侠、董志刚、潘梅、毛辉、陈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宿豫商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潘登、刘亭、潘昌松、陈茂侠、董志刚、潘梅、毛辉、陈娟的银行、车辆、工商、房产信息,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338909.79元,现���强制执行到位5000元,尚未执行到位333909.79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宿豫商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叶凯执行员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