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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精信达观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精信达观公关顾问有限公司,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393号原告上海精信达观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2149室。注册号310114002673191。法定代表人李永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栋,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东侧、凤城十路以北西安世茂都售楼部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5637701723。法定代表人汤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精信达观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精信达观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精信达观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6957.5元,剩余6957.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代理审判员  宋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彬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王彬送达时间:年月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