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学红与邢梨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邢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77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蓬、朱光红,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领赔偿款。被告邢某。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号中环广场**楼。代表人闫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邢某、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下称某财险宜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张某就同一案件于2015年7月29日已向本院起诉,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的,属重复诉讼,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京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