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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39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潘桂飞、吴庆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桂飞,吴庆佩,陶月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9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桂飞,女,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吴庆佩,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陶月花,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潘桂飞与被告吴庆佩、陶月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发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桂飞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庆佩、陶月花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尚应返还借款人民币33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庆佩、陶月花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庆佩、陶月花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吴庆佩、陶月花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吴庆佩、陶月花有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妙儿桥村12幢8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四层楼房一间,本院已于2016年2月17日依法查封。因上述房产为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现被执行人吴庆佩、陶月花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31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查询回执及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庆佩、陶月花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庆佩、陶月花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9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尤高云执 行 员 王亚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池俊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