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沈阳佳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常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佳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常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3736号原告:沈阳佳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方家栏路39号。被告:薛常山。原告沈阳佳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常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贾丽秋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刚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佳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佳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佳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贾丽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