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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滕富诉被告郝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富,郝全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171号原告滕富,男,1947年8月1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郝全,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富诉被告郝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滕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滕富负担。审 判 长 乌 日 图审 判 员 白音宝力高人民陪审员 李 宏 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书记员周立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