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滕富诉被告郝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富,郝全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171号原告滕富,男,1947年8月1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郝全,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富诉被告郝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滕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滕富负担。审 判 长 乌 日 图审 判 员 白音宝力高人民陪审员 李 宏 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书记员周立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