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更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跃南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跃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刑更357号 罪犯李跃南,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高中文化。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以(2016)湘0105刑初第635号刑事判决书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跃南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5月5日止。现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服刑。 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市第二看守所于2016年4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跃南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跃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跃南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跃南减去有期徒刑九天(刑期至2017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