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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3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922号原告高某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潘某某,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