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谭园女与熊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园,熊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园女,女,1969年6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熊鹏鹏,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熊鹏鹏银行帐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敏审判员 万德平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