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8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任某甲诉任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254号原告:任某甲,女,住洛宁县。被告:任某乙,男,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诉被告任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宏伟助理审判员 :张海丽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贾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