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8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任某甲诉任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254号原告:任某甲,女,住洛宁县。被告:任某乙,男,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诉被告任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宏伟助理审判员 :张海丽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贾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