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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柒某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柒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民初579号原告柒某某,女,汉族。被告侯某某,男,汉族。原告柒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柒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7年2月2日在定西市安定区石泉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3日生一男孩侯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孩子出生3岁后因被告患有结核病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被告开始对原告不理不睬,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女人一起生活。此后双方再未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已分居四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被告未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柒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于2006年10月打工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07年2月2日在定西市安定区石泉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日生男孩侯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被告因患有结核病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后双方感情淡漠恶化,从2014年2月开始,男孩侯某甲由被告的母亲负责照管。原被告分居两地生活至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证人证言在卷证实。据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时间长,夫妻关系淡漠,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孩子由被告抚养,由其祖母照管更有利于孩于的成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柒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二、男孩侯某甲由被告侯某某抚养,原告柒某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30000元,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柒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