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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范树杰与郝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树杰,郝学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485号原告范树杰。被告郝学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树杰诉被告郝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原告范树杰所有的号牌为鲁GQF1**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范树杰提供的担保财产鲁GQF1**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玉凤书 记 员  曹 艳书 记 员  曹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