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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591号原告丁某某,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李晶,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皓,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马某甲的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但其目前并不在该地居住,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因马某甲现下落不明,丁某某对其提起离婚诉讼,应由丁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丁某某的住所地并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故丁某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