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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22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晓勇与宜君县雷塬乡中心小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勇,宜君县雷塬乡中心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22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晓勇,男,汉族,1978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宜君县雷塬乡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张军锋,系该校校长。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晓勇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向宜君县雷塬乡中心小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晓勇支付5206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80元,合计52740元。但被执行人宜君县雷塬乡中心小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君县雷塬乡中心小学账户存款527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王建荣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