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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关世强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世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591号原告:关世强,男,满族,1964年2月20日生,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尤树权,经理。委托代理人:萧锋,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理赔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金利,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理赔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世强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俐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一博 关注公众号“”